为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我委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发的通知》(桂发改环资〔2017〕635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定期报送机制的通知》(桂发改环资〔2019〕224号)有关精神,建立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定期报送机制,要求各县(市、区)定期报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