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发展改革委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清单标准 |
申请鼓励类项目税收优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定 |
1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申请鼓励类项目税收优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定 |
子项名称 |
|
办理项名称 |
|
5 |
权力来源 |
法律授权 ¨ |
法规授权 ¨ |
规章授权 ¨ |
规范性文件规定 ? |
6 |
前置审批 |
1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所在地县(区)发展改革局对申请企业初审意见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所在地县(区)发展改革局 |
否 ¨ |
2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项目备案或核准单位 |
否 ¨ |
3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所在地工商局 |
否 ¨ |
4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环评批复文件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按权限的环保部门 |
否 ¨ |
5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环评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按权限的环保部门 |
否 ¨ |
6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按权限的环保部门 |
否 ¨ |
7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按权限的安监部门 |
否 ¨ |
8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开展相关业务的许可证或资质证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发证件的有关部门 |
否 ¨ |
7 |
到现场次数 |
1 |
8 |
实施主体 |
市发展改革委 |
9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
授权组织 ¨ |
受委托组织 ¨ |
事业单位 ¨ |
企业 ¨ |
社会组织 o |
|
|
10 |
承办机构 |
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发改委窗口 |
11 |
联办机构 |
牵头单位 |
市发展改革委 |
配合单位 |
所在地县(区)发展改革局、项目备案或核准单位、所在地工商局、按权限的环保部门、按权限的安监部门、发证件的有关部门 |
12 |
办理地点 |
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政务服务中心3楼C区09号窗口 |
13 |
交通指引 |
可乘坐公交61路、83路、85路、86路、91路、501路车在政务服务中心站下,即可达到 |
1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6:30 |
15 |
是否容缺
受理 |
是 ? |
否 ¨ |
16 |
容缺时限 |
5个工作日。 |
17 |
容缺补正
方式 |
邮政寄递 ? |
电子邮件¨ |
传真 ? |
其他方式 ¨ |
18 |
申请方式 |
邮递申请 ? |
传真申请 ¨ |
现场申请 ? |
网上申请√ |
19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 |
不可预约 √ |
20 |
预约方式 |
电话预约 ¨ |
微信预约 ¨ |
网上预约 ¨ |
现场预约 ¨ |
预约电话: |
微信公众号: |
网址: |
地址: |
2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现场办理 √ |
22 |
咨询及监督
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5808563 |
监督电话 |
0773—5813251 |
23 |
设定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第三条“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授权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认定鼓励类产业和审查节能登记表的通知》(桂发改工业〔2015〕900号) |
24 |
实施对象 |
在桂林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需要申请鼓励类项目税收优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定的各类企业 |
25 |
实施对象
性质 |
公民 ¨ |
法人 ? |
其他组织 ¨ |
26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
省级 |
市级 √ |
县级 ¨ |
乡级 ¨ |
27 |
权限划分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第三条“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授权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认定鼓励类产业和审查节能登记表的通知》(桂发改工业〔2015〕900号),该事项已授权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办理。 |
28 |
行使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第三条“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
29 |
通办范围 |
全国通办 ¨ |
跨自治区通办 ¨ |
跨市通办 ¨ |
跨县通办 ¨ |
不可通办R |
30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无 |
现承诺办结
时限 |
8个工作日。 |
拟承诺办结
时限 |
8个工作日。 |
31 |
实施条件 |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5号令)(如遇目录更新,以新版为准) |
32 |
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
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可以容缺 |
附件
下载 |
备注 |
1 |
县(区)发改局或园区经发局(处)出具的初审意见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第三条“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授权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认定鼓励类产业和审查节能登记表的通知》(桂发改工业〔2015〕900号) |
原件 |
是 |
2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政府机构盖章 |
否 |
|
|
2 |
项目申请报告 |
原件 |
是 |
2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单位盖章 |
否 |
附件2 |
内容包括:企业性质、经营业务、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经营情况、项目名称及适用的政策条款等。含企业财务报表 |
3 |
鼓励类目录认定表 |
原件 |
是 |
6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单位盖章 |
否 |
附件3 |
|
4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是 |
2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单位盖章 |
否 |
|
|
5 |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
复印件 |
是 |
2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单位盖章 |
是 |
|
|
6 |
环评批复文件 |
复印件 |
是 |
2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单位盖章 |
是 |
|
|
7 |
环评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
复印件 |
是 |
2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单位盖章 |
是 |
|
|
8 |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
复印件 |
是 |
2 |
A4纸 |
非必要(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单位盖章 |
是 |
|
|
9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复印件 |
是 |
2 |
A4纸 |
非必要(仅高危行业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单位盖章 |
是 |
|
|
10 |
开展相关业务的许可证或资质证 |
复印件 |
是 |
2 |
A4纸 |
非必要(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单位盖章 |
是 |
|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资企业);有效期内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规定要求的行业);企业改制、重组、并购、搬迁、改造等情况的县级以上政府或法院的批准材料复印件 |
11 |
申报企业对材料真实性声明 |
复印件 |
是 |
2 |
A4纸 |
非必要(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单位盖章 |
否 |
|
|
12 |
税局补正资料告知书 |
复印件 |
是 |
2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单位盖章 |
否 |
|
|
13 |
申请符合许可事项条件的其他说明材料 |
原件 |
是 |
2 |
A4纸 |
非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单位盖章 |
否 |
|
|
33 |
取消证明
材料情形 |
1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 |
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网络核验办理的 |
能够通过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申请人提供现有证照证明或凭有效证件办理的 |
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
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
自治区政府发文明确取消的 |
无 |
|
|
|
|
|
|
34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无 |
实施依据 |
无 |
办结时限 |
无 |
35 |
中介服务 |
服务名称 |
无 |
受理前或
受理后 |
受理前 ¨ |
受理后 ¨ |
实施依据 |
无 |
36 |
审查方式
及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
37 |
办理流程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罗云/谌军 |
0 |
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
签发《收件清单表》或《一次性告知书》 |
受理 |
罗云/谌军 |
0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谌军、黄春生、杨江、张越/秦宏业/罗敏/黎文嘉/唐健灵/伍胜旺/陈龙/吴广林/粱耀安 |
5 |
按照办理申请鼓励类项目税收优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定事项的要求审核材料,并草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司×××项目(或业务或产品)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函》。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司×××项目(或业务或产品)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函》草拟稿 |
决定 |
蒋福光、叶桂忠 |
3 |
按照办理申请鼓励类项目税收优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定事项的要求审核材料 |
签字同意印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司×××项目(或业务或产品)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函》 |
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李江鹏、梁竹仪、谌军/罗云 |
2(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
制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司×××项目(或业务或产品)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函》文件 |
印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司×××项目(或业务或产品)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函》正式文件 |
结果送达 |
罗云/谌军 |
1(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
通知企业领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司×××项目(或业务或产品)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函》正式文件 |
送达申请人 |
流程图 |
见附件1。 |
38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39 |
收费标准 |
是否收费 |
收费 ¨ |
不收费 ?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支付方式 |
网上支付 ¨ |
现金支付 ¨ |
转账支付 ¨ |
40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 |
现场公示 ¨ |
报纸公示 ¨ |
其他 ¨ |
41 |
年审或年检 |
年审 ¨ |
年检 ¨ |
不需年审或年检 ? |
42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 |
电话查询 √ |
|
查询电话:0773-5808563 |
43 |
结果名称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司×××项目(或业务或产品)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函》 |
44 |
结果样本 |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
是 ¨ |
否 √ |
附件1 |
45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即办件 ¨ |
46 |
运行系统 |
政务服务中心的通用软件系统。 |
47 |
常见问题及
注意事项 |
问:需要提交哪些批复文件?
答:具体指:项目备案或核准、环保等批复文件。 |
48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审核同意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审批档案;加强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49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规定的项目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予以审核同意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50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51 |
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52 |
备注 |
|